(新加坡21日訊)生前贈禮還是死後遺產?老婦想在死後把價值700多萬元(新幣,下同;約2435萬令吉)店屋留給甥媳婦的女兒,簽下轉讓契約後,人還在世房子卻已過戶。老婦隨後入稟高庭,要求契約作廢,成功保住了店屋。
《新明日報》報道,這起民事訴訟涉及老婦何達君,以及已故外甥的妻女陳偉琳和王彩娟,老婦為了拿回一套價值750萬元至780萬元店屋的所有權,將兩人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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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的亡父為了尋求更好的機遇,二三十年代離開中國海南來新打拼,隨後做起了幾門生意,包括雜貨店和一家酒店。他在1970年過世,過世前購入上述店屋,並登記在老婦的名下。這也是老婦名下唯一的房產。
不過,她本人並不住在店屋,一直都是外甥一家住在該處。
2016年12月,當時還是一名花店員工的老婦簽署了房產轉讓契約(instrument of transfer),隔年房子就被過戶給王彩娟,當時也註明了店屋是贈禮。不過,老婦的原意其實是等到自己過世後,才將房子過戶給對方。
2020年4月,老婦侄兒的2名孩子被授權處理店屋事宜,之後就委託律師入稟高庭,指轉讓過程有疑點,老婦未必清楚簽署契約造成的後果,要求判契約不成立。
訴方的立場是,老婦簽署契約時因為健康狀況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認知能力,她無意在還在世時將店屋送給答辯方。老婦簽署契約就是個錯誤,也受到了不當的影響。
答辯方的立場則是,老婦是受託為他們保管店屋,簽署契約時有律師在場,也清楚向老婦解釋了轉讓條款。
縱觀兩方說法,高庭法官日前下判,推翻轉讓契約,老婦成功保住店屋。(人名譯音)
籤契約同日也立好遺囑
老婦簽下轉讓契約同一天也立了遺囑,成為裁決關鍵。
答辯方稱,老婦在2003年至2016年之間,曾3次立下遺囑,要把房子轉讓到王彩娟名下。 但法官指出,撇開第一份遺囑找不到不說,另兩份也未明確表示老婦有意在生前,即人還健在時過戶房子。
老婦在簽署契約當天,也立好了遺囑,清楚表明死後將房子留給王彩娟。法官以此說明,若她有意在自己在世時轉讓房子,就不會同一天立好遺囑,顯然是想在死後才把房子留給後人。
法官覺得老婦簽約時健康沒問題,但她並不熟悉法律,所以極有可能認為,為了確保王彩娟在她過世後能繼承店屋,在世時簽署轉讓契約和立好遺囑缺一不可,所以法官傾向於這是老婦失誤所致的結果,並下令將房子重新轉到老婦名下。
誤解契約效用
律師以華語和廣東話向老婦解釋契約的法律效用,法官質疑律師是否真的有解釋清楚。
該律師是答辯方證人,他供證時說,當時逐行解釋轉讓契約的內容。但法官指出,當被問及老婦是否知道房子將會在自己仍在世時過戶,他說的是不會立刻過戶,而他的意思其實是指要在支付印花稅後,過戶才會生效。
法官認為,這就是產生誤會的地方,因為老婦顯然以為律師的意思,是待她過世後房子才會過戶,而沒明白只要支付了印花稅就正式過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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