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1日讯)生前赠礼还是死后遗产?老妇想在死后把价值700多万元(新币,下同;约2435万令吉)店屋留给甥媳妇的女儿,签下转让契约后,人还在世房子却已过户。老妇随后入禀高庭,要求契约作废,成功保住了店屋。
《新明日报》报道,这起民事诉讼涉及老妇何达君,以及已故外甥的妻女陈伟琳和王彩娟,老妇为了拿回一套价值750万元至780万元店屋的所有权,将两人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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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的亡父为了寻求更好的机遇,二三十年代离开中国海南来新打拼,随后做起了几门生意,包括杂货店和一家酒店。他在1970年过世,过世前购入上述店屋,并登记在老妇的名下。这也是老妇名下唯一的房产。
不过,她本人并不住在店屋,一直都是外甥一家住在该处。
2016年12月,当时还是一名花店员工的老妇签署了房产转让契约(instrument of transfer),隔年房子就被过户给王彩娟,当时也注明了店屋是赠礼。不过,老妇的原意其实是等到自己过世后,才将房子过户给对方。
2020年4月,老妇侄儿的2名孩子被授权处理店屋事宜,之后就委托律师入禀高庭,指转让过程有疑点,老妇未必清楚签署契约造成的后果,要求判契约不成立。
诉方的立场是,老妇签署契约时因为健康状况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知能力,她无意在还在世时将店屋送给答辩方。老妇签署契约就是个错误,也受到了不当的影响。
答辩方的立场则是,老妇是受托为他们保管店屋,签署契约时有律师在场,也清楚向老妇解释了转让条款。
纵观两方说法,高庭法官日前下判,推翻转让契约,老妇成功保住店屋。(人名译音)
签契约同日也立好遗嘱
老妇签下转让契约同一天也立了遗嘱,成为裁决关键。
答辩方称,老妇在2003年至2016年之间,曾3次立下遗嘱,要把房子转让到王彩娟名下。 但法官指出,撇开第一份遗嘱找不到不说,另两份也未明确表示老妇有意在生前,即人还健在时过户房子。
老妇在签署契约当天,也立好了遗嘱,清楚表明死后将房子留给王彩娟。法官以此说明,若她有意在自己在世时转让房子,就不会同一天立好遗嘱,显然是想在死后才把房子留给后人。
法官觉得老妇签约时健康没问题,但她并不熟悉法律,所以极有可能认为,为了确保王彩娟在她过世后能继承店屋,在世时签署转让契约和立好遗嘱缺一不可,所以法官倾向于这是老妇失误所致的结果,并下令将房子重新转到老妇名下。
误解契约效用
律师以华语和广东话向老妇解释契约的法律效用,法官质疑律师是否真的有解释清楚。
该律师是答辩方证人,他供证时说,当时逐行解释转让契约的内容。但法官指出,当被问及老妇是否知道房子将会在自己仍在世时过户,他说的是不会立刻过户,而他的意思其实是指要在支付印花税后,过户才会生效。
法官认为,这就是产生误会的地方,因为老妇显然以为律师的意思,是待她过世后房子才会过户,而没明白只要支付了印花税就正式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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