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8日訊)被控販毒而面臨死刑的33歲青年被告今日被帶上法庭聽取裁決,新山高庭最終以控方證據不足,包括涉案房子也並非被告所租用等,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古拉南共面對3項控狀,其中販毒控狀指被告於2019年1月12日約傍晚7時45分,在Eco Summer區被涉嫌販運647.11克的海洛因(Heroin)和單乙嗎啡(Monoacetylmorphines);其中,258.84克為海洛因,388.27克為單乙嗎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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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控狀指被告在上述相同地點和時間,涉嫌販運6801.96克的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第三項控狀則指被告在上述相同時間和地點,涉嫌販運111.52克高純度搖頭丸(MDMA)。
上述3個控狀皆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同法令下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罪成將面對死刑或終生監禁,如果沒有死刑,可被鞭笞不少於15下。
承審此案的新山第二高庭法官諾哈雅蒂下判時指出,由於控方無法排除他人曾接觸被查獲毒品的可能性,因為涉案房子也並非被告所租。
此外,涉案房子車庫內還有其他車主的車輛,那些車輛的鑰匙無法在被告身上尋獲。另一方面,被查獲的毒品上沒有被告的指紋或DNA,因此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此案主控官為西蒂諾麗扎副檢察司,被告有2名代表律師,分別是莫哈末大衛和方麗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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