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诗登 | 关于总检察长和检控官权力分开


在马来西亚,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总检查长同时承担两项重要职能,一是担任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以向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二是一名公共检控官,拥有全面的权力决定是否提控,进行或撤销刑事检控。
这意味着,同一个人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政治角色),又是刑事检控的最高掌控者(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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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产生的问题,有:
(一) 利益冲突:总检察长可能身兼顾问身分,而对是否检控政府领袖或执政党成员有所顅忌;
(二)公共信任问题:一旦涉及政府敏感案件,公众容易怀疑检控决定是出于法律考量还是政治因素;
(三)权力过于集中:一个人掌握大的,不受制衡的权力。
我的改革建议是,将权力分离,许多改革倡议主张分开这两个职能。其中,总检察长:继续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处理民事、宪法、行政等法律事务;独立检控官,则成立独立机构,专责刑事检控,避免政治干遇。比较英国,总检察长为政治任命,但刑事检控由皇家检控署及其检控总监独立负责。
两个职权分开的好处,有:(一)更公平:检控完全依法律与证据进行,而非政治考量;(二)更透明:减少选择性提控或撤控的嫌疑;(三)更清𥇦的问责机制,政治法律咨询与刑事司法各有分工;(四)增强民主制度:健全制衡,提升法治与信任。
若要采取行动,总检察长和检控官权力分开,目前面对的挑战是:
(一)宪法修正:马来西亚需要修改《联邦宪法》第145条,需经国会同意,需政治意愿支持;
(二)制行机制:需建立制度保障,确保独立检控官真正免于政府干预,但仍向国会与公众负责;
(三)过渡安排:必须妥善处理现有案件及检控人员的移交与分工。
总而言之,分开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权力,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强化法治,提升公众信任。许多民主国家已经实行这种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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