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20日讯)前电视艺人方威捷性侵少女案,律师指,案发时少女已满15岁且是自愿发生关系,在相关法令条文下,他可以逃过鞭刑。
《8视界新闻网》报道,方威捷被判入狱40个月后,不少网民质疑他为何没被打鞭,也有人认为他的刑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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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加坡视14岁为未成年年龄,新加坡资深律师钟庭辉受询时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年已超过14岁,已过了法定强奸的年龄,所以刑罚一般不会包括鞭刑,而40个月的刑罚对于一个初犯者算是公平的。
案中少女年龄助方威捷逃过鞭刑
另一名知名律师陈俊良也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在案发时年满15岁,所案发时她未满14岁,就会按照法定的强奸条文提控,那强奸罪的刑罚就会包括鞭刑。
陈俊良也说,新加坡可以“同意发生关系”的年龄是16岁,意味着如果少女年过16岁且自愿同意发生关系,那涉案的男生就可能不会被控上法庭。
另一个律师黄国彦也说,方威捷面对的控状条文是针对14岁到16岁之间的少女,在相关法律条文下,其刑罚比较轻,没有包括强制性鞭刑。
根据控状,控方以性侵罪的第376A(1)(b)条文提控方威捷,在376A(2)(b)条文受刑,有关刑罚是坐牢不超过10年、罚款或者两者兼施,法定的刑罚没包含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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