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13日讯)5年前涉及贩运32.15公斤毒品的两名被告,今日因为控方无法提出被告贩毒的表面罪证(Prima Facie)而逃过死刑,被判罪名不成立获释。
马来报章《大都会日报》报道,本案两名被告是28岁的莫哈末奥法和35岁的亚巴斯,他们被控于2020年5月22日中午12时10分,在哥打丁宜南亚港(Teluk Sengat)瑟拉路一处民宿旁的船只里,贩运净重达3万2152.28克的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俗称冰毒),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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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此案新山高庭司法专员法官甘翁兴在宣判时指出,法庭认为,发现毒品的船只与两名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停泊在空旷区域的该船只。
他说,该船只是于2020年3月18日,被一名印尼籍人士遗弃在该处,我国随后颁布封国令,两个月后,两名被告才来到该处的民宿。
他指出,该民宿无人看守,没有围篱,船只停在空旷地点,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停在该处两个月的船只,没有证据证明两名被告此前曾到过该处。
他在庭上宣布,控方无法提出被告贩毒的表面罪证,因此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此案自2023年11月19日起,共传召了11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
本案主控官为乌玛法依兹,被告的代表律师分别为法依鲁兹和拿汀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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