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4日讯)在新加坡担任保安主管的马来西亚男子,涉嫌向客工索取29元(新币,下同;约95令吉)贿赂,作为不举报对方携带私烟的酬劳,以及被指未经授权持有对方的工作准证,今日被控上当地法庭。
《联合早报》报道,马来西亚男子塔纳约加拉(40岁)今日被控一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和一项抵触雇用外来人力法令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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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今日发出的文告,被告案发时是新加坡一家公司的保安主管。
控状显示,被告涉嫌于2024年11月22日,在新加坡惹兰巴板的一座宿舍,向一人索取29元的贿赂,作为不如实举报对方携带私烟进入宿舍的报酬。
他也被指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持有对方的工作准证。
无人担保的被告通过视讯面控时表示有意认罪,并无意聘请律师。
案件展期至明年1月14日让被告认罪。
根据新加坡防止贪污法令第6节条文,贪污若罪成,违例者将被判最高10万元(约33万零432令吉)罚款,或最长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新加坡雇用外来人力法令第22节条文,未经授权持他人工作准证若罪成,可被判罚款2万元(约6万6086令吉),或坐牢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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