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4日訊)“你因為沒錢就去搶劫別人的財物,怎樣都是有錯,犯錯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麻坡第一地庭法官娜麗曼今日針對一起搶劫手機案作出判決時,這樣告誡伊班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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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被告英加比(47歲,石膏工友)因搶劫外勞手機,在持械搶劫罪名下被控。被告在聆聽控狀後,俯首認罪。
被告在庭上向法官求情表示,他之所以搶劫,是因為當時二女兒生病往院亟需用錢,他向老闆借錢被拒絕,就去做臨時搬運工,卻被老闆耍弄沒有給錢,在別無選擇之下,只好去打搶外勞財物。
被告請求法官給他另一次機會,並保證不再犯錯,因為家裡有妻子和3名兒女還需要他負擔。
在聆聽了控辯雙方的陳述後,法官宣判被告坐牢4年6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刑期由被捕日算起。
依據控狀,被告被指控於今年10月27日凌晨2時,在東甲縣利豐港一處工地持械搶劫一名外勞的智能手機,牴觸刑事法典第392 (搶劫)條文,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14年監禁,以及罰款或鞭笞。
案情指出,被告當時騎乘摩托車到工地持刀搶劫外勞後,將賊贓以250令吉售賣給武吉甘蜜一間手機店。
外勞在案發後向利豐港警方報案,被告於10月27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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