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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佛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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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00am 28/10/2024

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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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詩登|從優大事件談地方政府是否涉濫權

柔佛透视(读者投稿)
文:张诗登

較早前優大被追討稅務事宜,舉國上下矚目。如果政府向百姓多收了款項,不知是否多年後也會依原道退還?

國會在1983年5月12日通過修正《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之102(S)條文,目的是為了統一各州地方政府之立法及執法,藉由”地點執照 (Premises License)“ 機制,更有效監督對健康及生命安全有危害之商業及工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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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令的修正,是為了確保各州地方政府,僅僅予對健康或生命安全有威脅的商業或工業活動,透過”地點執照”,加以監督和管制。換言之,那些不會對健康或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商業或工業活動的業者,包括銀行、房屋發展商、房地產仲介、保險代理商、貨幣兌換商,隨著《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02(S)條文的修正,已不再需要取得”地點執照”。這些商家基本上只要還”廣告執照”費就已足夠。

隨後,在1984年12月17日,當時的房屋地方政府部也訓令各地方政府修正彼等的”地點執照”條規,以落實中央政府102(S)條文修正的目標。

很遺憾的,40年過去了,仍然有多個地方政府,罔顧中央政府的法令修正和意願,沒有修改各自的”地點執照”條規,依舊要求沒有對健康或生命安全有威脅的商業或工業活動的業者申請”地點執照”,並向他們收取相關執照費。

曾經有一位業者針對此事起訴雪蘭莪州內的一個地方政府,並且勝訴,有關地方政府最終被法庭要求退還已收取的”地點執照”費。

也許很多商家不清楚本身的權益,又或者把地方政府告上法庭涉及比”地點執照”費更高的成本,加上法律程序耗時,所以我們沒有在媒體上看到更多類似地方政府敗訴的報導。

然而,此事至少涉及兩個原則性的議題:(一)地方政府的”地點執照”條規沒有配合中央政府的法令修正,可被視為”違法”;(二)地方政府在”違法”的情況下,每年不斷向業者收取”地點執照”費,也構成”濫權”的行為。

積沙成塔、積少成多。全國多個地方政府40年來不當收取的”地點執照”費,如真要進行統計,總數若超過優大事件的8300萬令吉,也不會讓人感到意外。

安華的昌明政府,尤其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應該馬上要求還沒有修正”地點執照”條規的多個地方政府給予配合,並立即停止收取不必要的執照費。否則,把這件事和優大事件放在一下檢視,人民難免對當權者產生”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不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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