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1日訊)被控於一年前在汽車內強姦及肢體性侵未成年少女的男子,今日在麻坡高庭獲准減刑3年,司法專員改判被告坐牢16年及打鞭8下。
麻坡第二高庭司法專員蘇萊雅古瑪指出,法庭下判時慎重考量被告被控時就選擇認罪,以及3起肢體性侵事件都發生在同一日期、時間地點等因素後,裁決被告的肛交及指交罪刑期同時執行,惟與強姦罪的刑罰分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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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的8下鞭刑則維持不變,惟必須分開執行,即被告必須打鞭8下。
被告阿米魯沙克林(28歲)於去年7年24日,因強姦未成年少女,被判坐牢10年及打5鞭,至於肛交和指交罪則分別被判6年和3年監禁及打鞭2下和1下。
被告不服地庭的判決,透過奈利安娜律師向高庭提出上訴,提出減刑的請求。
案情顯示,案發時被告用一輛汽車從居鑾市區的娛樂場所載走受害人,並在上述地點姦汙受害人。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376(2)(d)條文;第377(C)條文(違反自然性行為)及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調查案件及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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