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1日讯)被控于一年前在汽车内强奸及肢体性侵未成年少女的男子,今日在麻坡高庭获准减刑3年,司法专员改判被告坐牢16年及打鞭8下。
麻坡第二高庭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指出,法庭下判时慎重考量被告被控时就选择认罪,以及3起肢体性侵事件都发生在同一日期、时间地点等因素后,裁决被告的肛交及指交罪刑期同时执行,惟与强奸罪的刑罚分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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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被告的8下鞭刑则维持不变,惟必须分开执行,即被告必须打鞭8下。
被告阿米鲁沙克林(28岁)于去年7年24日,因强奸未成年少女,被判坐牢10年及打5鞭,至于肛交和指交罪则分别被判6年和3年监禁及打鞭2下和1下。
被告不服地庭的判决,透过奈利安娜律师向高庭提出上诉,提出减刑的请求。
案情显示,案发时被告用一辆汽车从居銮市区的娱乐场所载走受害人,并在上述地点奸污受害人。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376(2)(d)条文;第377(C)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及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条文,调查案件及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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