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0日訊)涉百萬令吉販毒案,一對華裔情侶與一名華裔男子今日被控上庭,3人皆不獲保外候審,此案定明年1月12日過堂。
兩名男被告分別為王力仁(30歲)和林文峰(35歲),女被告黃慧馨(27歲)是王力仁的女友。(人名皆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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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在庭上聆聽通譯員讀出控狀時,皆表示明白,但基於涉及毒品案重罪,他們皆不獲保釋。
被告王力仁共面對3項控狀。他首先在第一推事庭面控,隨後被押往第三推事庭面對另兩項控狀。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於今年9月28日清晨6時45分,在新山大豐花園蘇特拉路一座建築物的4樓停車場,販售重達293.3克的搖頭丸,因而觸犯1952年危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判刑。
林金蘭拍攝剪輯
在此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並施以不少於5下的鞭笞。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在新山斯里士當宜花園斯里士當宜路的一個公寓單位,販賣2688克的搖頭丸,觸犯1952年危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判刑。
第三項控,指被告於今年9月28日早上8時20分,在同個公寓單位販賣164克的克他命,因而觸犯1952年危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判刑。
除了王力仁之外,女被告黃慧馨今早也被押往第三庭面控,面對上述的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狀。
被告林文峰過後也被押往第三推事庭,獨自面對3項控狀。
第一項控狀,指他於今年9月28日下午4時40分,在新山高雅花園高雅4路販賣4258.30克搖頭丸(MDMA),因而觸犯1952年危毒品法令39B(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判刑;罪成可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或施以鞭笞不少於15下。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同個時間地點販賣5克的冰毒,因而觸犯1952年危毒品法令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A(1)條文下被判刑;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但不超過5年,和施以鞭笞不少過3下及不超過9下。
第三項控狀,指他於同個時間地點販賣15.8克的“一粒眠”毒品,因而觸犯1952年危毒品法令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12(3)條文下被判刑;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一推事庭的推事為希達雅杜,主控官為妮維娜;第三推事庭的推事為莎麗妮,主控官為努阿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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