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4日讯)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因收礼物与好处又妨碍司法公正,昨被判坐牢一年,判刑比控辩双方要求来得重在坊间掀起热议,受访律师、学者认为这做法虽不常见,但也说明了法庭有最后的决定权,并发出诚信廉洁重要的立场。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62岁)面对35项控状,包括一项妨碍司法公正,以及34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行,指他在2015年到2022年之间,向商人王明星和林国城索取总价值40万3300元的“礼物”和好处。控方以其中5项控状提控,包括1项妨碍司法公正,以及4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行,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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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律师点出三关键
高庭法官洪承利指控辩双方要求的刑期都明显不足,最终判易华仁坐牢1年。新闻出街后在坊间掀起热议。对此,本报访问学者和律师厘出三关键。
关键一:设下判刑标杆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指出,这起案件是新加坡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被判刑的先例,即要求具有普遍的威慑力,并以判处监禁作为起点,而刑罚将成为标杆。
陈庆文指出,从这一判决中可以明确看出,法庭对于破坏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公共部门对接收礼品的规定非常明确,根据165条文,公职人员不得使自己处于利益冲突的位置,同时也不得被认为处于利益冲突的位置。”
苏尼尔律师表示,控方在要求刑罚上必定经过仔细评估、设定或调整。他以自己身为辩护律师的立场解释,有时与控方讨论被告应被判处的刑罚也会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
苏尼尔觉得,易华仁的刑罚比控辩双方要求的高,或是因为没有案例可依循,法官希望判处严厉的刑罚,对公职人员有警惕作用。
关键二:法律凌驾于一切
黄国彦律师指出,控方虽然有决定要提控被告多少控状的权力,也会要求法官判处被告多重的刑罚,但司法是独立机制,无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法官是一起案件司法程序的最后“把关者”。即便控辩双方之前在进行认罪协商(plea bargain)时,对刑罚有一定共识,但法官会以正义为考量,决定怎样的刑罚才是最公平和适当的。
新加坡社科大学(SUSS”)法学院高级讲师钟元指出,易华仁被判12个月的刑期是三项被控罪行的总和刑期,将连续执行,而另外两项则同时执行。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的考量因素是威慑力。正如法官所述,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石。因此,必须发出强烈的信息,确保公众人员的这种行为不被认可。”
关键三:公职犯罪罪加一等
苏尼尔说,法官在下判前,有提到在考虑刑罚时,有以易华仁的罪责以及罪行所导致的伤害等因素作为考量。
易华仁身为部长,坐在很高的位置,能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上引起重大影响力。法官昨表示,易华仁虽然没有主动找礼物,但也不能被描述为“仅是被动接受”。因为他蓄意犯罪,罪责也加重了。
法官也引述易华仁早前写给时任总理李显龙的信函,法官说:“(易华仁)表示他决不接受指控,他是无辜的,并表示他坚信自己会被无罪释放。”
法官表示,很难接受这些行为表明被告有悔意并希望作出补偿。
对此,陈庆文认为,法官解释他对于易华仁有悔意的论点作为减刑因素没有说服力,为此刑期没有因此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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