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3日訊)獅城男子在大馬租車自駕遊,豈料不幸遇車禍,被車子從後方撞上,事後遭租車公司扣住押金,並被索2270令吉的車貸,以補償車子送修期間的營業損失。
《新明日報》報道,事主楊先生(24歲,自僱人士)受訪時透露,他經常與友人前往新山自駕遊。他指,自己在新加坡雖有車子,但出於安全考慮,每次前往馬來西亞時,他都會選擇租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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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是於8月份,他與另兩名朋友于8月18日晚上搭巴士到新山,準備出行至22日傍晚才返回新加坡。
當天晚上,他向光顧多次的新山一家車行租了一輛轎車,每天租金為350令吉,外加450令吉的押金。
“沒想到,8月20日晚上,我們從麻坡開往民宿時遭遇車禍,被另一輛轎車從後方撞上。”
他指,車禍發生後,雙方決定通過保險理賠處理事故,楊先生也聯繫了租車公司,對方同樣同意通過保險理賠處理。
“我之後前往當地警局報案,由於車子受損不嚴重,我們繼續駕駛到22日才歸還。”
他稱,一般情況下,租車公司的押金會在還車後的4至5天內退還,但這次因車禍事故,他等了一個月仍未收到退款,租車公司甚至要求他支付收入損失,令他深感不滿。
他說,對方原本要他賠償車子送修期間的租用費,即350令吉乘以25天。換言之共8750令吉。
“工作人員上個星期三聯絡我,跟我說必須支付他們2000多令吉的收入損失,扣除450令吉押金後,還要付給他們1820令吉。我是受害者,不明白為什麼我需要承擔這筆費用,對我來說不公平。”
楊先生表示,他事後轉了1000令吉給對方,但越想越不對勁,目前仍在與租車公司協商退款事宜,並希望藉由自身經歷提醒前往大馬租車的公眾多加留意。
稱車“進廠:一個月仍得付貸款
顧客楊先生表示,簽約時沒詳細閱讀條款,但關於賠償條例寫得不清楚。根據他轉發的信息,租車公司列出的相關條款寫道:“車壞人為意外之類,顧客修理自付; 車禍最高賠償介於5000令吉至2萬5000令吉,剩下交給保險。”
楊先生提供的語音顯示,租車公司負責人聲稱是首次遇到顧客出車禍事故,因此不知道車子需維修多久,如今車子“進廠”一個多月,銀行的貸款卻必須照還,認為費用應該由楊先生來承擔。
負責人通過語音跟楊先生說:“我們也不希望發生車禍,畢竟如果是自己的車弄到,車期也是要供的,所以需要顧客負責。”
租車業者:條約已列明須賠償
新山租車業者指出,條約已列明須賠償,公司已好意給予顧客折扣。
涉事的新山租車業者受訪時表示,公司已經從寬處理事件,顧客理應承擔相應損失。
“條約寫得清清楚楚,顧客需要為車禍擔責,而且公司已經承擔一大部分的費用,並沒追究其他相關損失。”
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僅跟顧客追討銀行車期,其他業務上的損失公司自主承擔,不明白顧客為何還不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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