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5日訊)45歲狼父涉嫌於一星期前在住家強姦及肢體性侵2名未成年親生女兒,今早在麻坡地庭面控時認罪,被判坐牢27年及打鞭13下,刑期由8月29日被捕日算起。
麻坡第二地庭法官莎雅妮在耹聽控方與被告的陳詞後,宣判被告亂倫罪須坐牢20年及打鞭10下,肢體性侵罪則坐牢7年及打鞭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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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也諭令被告的刑期同時執行,即被告只須坐牢20年及打鞭13下,服刑期間必須接受心理輔導,出獄後受警方監視2年。
這起人神共憤的性侵年幼親生女事件於8月28日下午發生。被告是一名地磚工人,他與從事裁縫業的妻子及2名分別14及11歲的女兒居住峇株巴轄富貴花園。
案情顯示,事發時,被告的11歲女兒放學回家,聽到屋內傳出異聲,後透過窗口目睹父親在客廳裡強暴14歲的親生姐姐。
被姦汙的姐姐發現妹妹放學回家,因害怕被打只能發出微弱的求助聲,但被告沒有放棄行動,又再一次性侵受害人。
事發時,受害人的母親正在峇株巴轄一家裁縫店工作,受害人在母親回家後將此事告訴母親,並在母親陪同下到峇株巴轄政府醫院檢驗及報案。
被告於翌日凌晨12時30分,在住家附近的住宅區被捕。
根據警方調查,受害人的11歲妹妹曾於4個月前,在住家遭親生父親襲胸及觸摸私處。
被告的行為分別牴觸刑事法典第376(3)(亂倫)條文及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肢體性侵)條文;一旦罪成,分別可被判坐牢8至30年及最少10下鞭笞,及最高20年監禁及鞭笞。
2項控狀分別指被告於2024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峇株巴轄富貴花園住家,強姦14歲親生女兒,以及於今年4月的某天下午,在同樣地點撫摸11歲親生女兒的胸部及私處。
在今日庭審過程中,被告沒有委任代表律師,他開口請求法庭輕判,因為他每天工資只有80令吉,還要負擔家庭生計。
主控官丹尼爾副檢察司則請求法庭嚴懲被告,以維護公眾利益。
他在庭上讀出2名受害人的心聲,指2名受害人皆對父親侵犯她們的貞潔感到噁心和厭惡,她們憎恨父親的作為,讓她們心中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也不想再次見到父親。
丹尼爾斥責被告的行為天理難容,法庭有責任以重罰來教訓被告,同時警惕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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