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2日訊)為賺錢付公寓房租,19歲青年經前鄰居介紹當上犯罪團伙跑腿,和同夥“輪班”,按指示前後提錢407次,涉及的贓款近164萬餘元(新幣,下同;約504萬令吉),今早被判21個月緩刑監視。
被告陳樂嘉(19歲),共面對17項包括牴觸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電腦濫用法令以及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的控狀。控方以其中五項提控他,餘項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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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被告在2023年8月被告透過前鄰居鄺嘉權(22歲)的介紹,成為以柔佛為基地的犯罪團伙跑腿。被告的職責是使用犯罪團伙提供的銀行卡,從不同提款機取出現金。
被告當時和女友在一間公寓同居,他為了賺錢付房租,同意接下這份工作,事後被加入Telegram通訊平臺的一個群組,依照犯罪團伙成員的指示行事。
根據案情,被告會收到犯罪團伙寄來或交給他的銀行卡,並從群組收到有關提款數額、銀行一次性密碼,以及會面交錢的地點等的指示。
每當被告完成一組提款,他就能和鄺嘉權從提款數額抽成1%,兩人會平分這筆錢。
自2023年8月起,被告與一名馬來西亞同夥輪流為犯罪團伙當跑腿,被告週四到週六進行提款“工作”,同夥則在被告沒工作時,接替他進行提款。
雖然被告被要求提出鉅款,有理由相信那些錢或是詐騙贓款,但他卻還是持續當跑腿。
調查顯示,被告以及大馬籍同夥分別從27個銀行戶頭進行407次的提款,取出高達164萬零160元現金。其中有29萬3755元和詐騙案受害者有關,這些受騙金額通過16個銀行戶頭被轉走。
另外,被告也跟鄺嘉權共謀,未經允許登入四個銀行賬戶98次,取出35萬7680元。被告從中賺取3000元到4000元,並把所有費用花在個人開銷上,並未進行賠償。(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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