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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01pm 17/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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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5性侵罪的前消拯員因撒謊 遭法庭拒絕讓他保釋候審

*已签发* 柔:被控5性侵罪的前消拯员因撒谎,遭法庭拒绝让他保释候审
被告莫哈末菲魯斯(左)在麻坡地庭面控後,由警員帶離法庭。(鄭永才攝)

(麻坡17日訊)一名面對5項指控的前消拯員,今日在麻坡地庭否認有罪後要求法庭讓他保外候審,卻因為沒有如實交代情況而遭到法庭拒絕其請求。

這名前消拯員被控在1星期前,對一名患有學習障礙的少女進行強姦及肢體性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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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庭上聲稱自己申請無薪假期,沒有收入及要供養家庭為由,請求法庭讓他以最低保釋金保外,惟其聲明遭到主控官丹尼爾副檢察司呈書駁斥。

丹尼爾告訴法庭,根據消拯局的報告顯示,被告從2022年1月13日起就因無故曠職而遭解僱;由於被告犯罪情節嚴重及為了保障受害人免受干擾,他請求法庭拒絕讓被告保外。

於是,麻坡第二地庭法官阿布峇加裁決被告沒有說實話,拒絕讓被告保外,並把案展期至今年8月26日過堂。

現年38歲的被告莫哈末菲魯斯是育有5名孩子的鰥夫,他曾任職於巴莪消拯局,2年前因無故曠職而遭解僱。

他共面對3項強姦及2項肢體性侵(指交及襲胸)指控。

控狀指他於2024年7月9日凌晨12時至1時30分,在麻坡新丹絨花園,即17歲受害人的住家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的行為分別牴觸刑事法令第376(2)項(強姦)條文及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項及14(b)項(肢體性侵)條文。

若罪名成立,牴觸刑事法令第376(2)項條文者可被判最少10年及不超過30年監禁及鞭笞;至於抵擉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項及14(b)項條文則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

案情顯示,被告是透過社交媒體認識受害人。他在案發時拜訪受害人,並在受害人住家房裡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受害人的養母發現她頸項有齒痕後,追回之下,受害人方透露遭被告姦汙的遭遇。

受害人的養父於7月9日向警方報案,被告於隔天遭警方逮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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