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4日訊)39歲的印尼男子涉嫌於1個月前在峇株巴轄住家,企圖強姦及肢體性侵未成年繼女,今日在麻坡地庭面控時否認有罪,法官拒絕讓被告保外候審。
麻坡第一地庭法官依萬也諭令案件展期至7月25日過堂,以便控方移交審案文件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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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印尼,在市集售賣眼鏡的被告,面對2項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項(肢體性侵)條文,及刑事法典第376(3)(企圖強姦)條文的指控。
被告也面對另一項同讀的控狀,牴觸同一法令第16項(可信任的人性侵)條文。
一旦罪成,牴觸上述法令第14(a)項條文,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鞭笞;牴觸第16項條文,可被判不超過5年監禁及鞭笞。企圖強姦則可被判不少過8年及不超過15年監禁及不少過10下鞭笞。
依據控狀,被告被指控於今年5月27日中午12時30分及28日晚上12時30分,在峇株巴轄柏實萊的住家犯下上述罪行。
在提控的過程中,主控官丹尼爾以案情嚴重、被告是印尼人有逃跑的風險及受害人與被告是近親為由,請求法官拒絕讓被告保外。
案情顯示,受害人的母親離異後嫁給被告,並居住在峇株巴轄柏實萊;與祖父母同住的受害人則是被告的繼女。
事發時,受害人趁著學校假期,到母親的住家小住,被告竟趁著受害人的母親出外工作時,觸摸受害人的胸部和私處。
第二天晚上,被告則脫下受害人的褲子,企圖強姦受害人,使受害人感到害怕。
受害人把經歷告訴朋友,學校的輔導老師獲悉後,勸告受害人的母親向峇株巴轄警方報案。
警方接獲受害人的投報後,於6月14日拘捕被告,並援引兒童性侵法令第14(a)項條文調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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