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9日訊)一名女僱主和其外籍家庭女傭達成協議,暫時“保管”女傭的薪水,在“保管”近3年後,累計的薪水總額接近2萬4000元(新幣,下同;約8萬3652令吉)後,女僱主卻只肯支付女傭一半的金額。
女傭於是向新加坡人力部投訴遭拖欠薪水,女僱主因此犯下未能在薪金到期後的7天內付薪給女傭罪名,被判判罰款1萬元(約3萬4855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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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視界新聞網》報道,根據新加坡外籍勞工僱傭法令,僱主必須每個月支付僱員薪水,也必須在僱員薪金到期後的7天內支付。
38歲的被告吳曉玲(譯音,Wu Xiaoling;又名Nur Nadhrah)昨日承認兩項沒有按時支付薪水的控狀,被判罰款1萬元,法官在下判時將其他4項控狀也一併考慮在內。
根據報道,外籍女傭頓比(Tumpik Astuik)是從2018年12月4日開始為被告工作。被告同意在每個月29日支付頓比670元(約2335令吉)月薪,在2020年8月15日頓比的工作準證獲得延長後,她的月薪提高到680元(約2370令吉)。
新加坡人力部的檢控官在庭上說,在2019年6月份的某個時候,頓比要求被告“全額保管她的月薪”。
“她們達成了一項保管薪金安排,被告將保管頓比的薪水直到她的僱傭期結束。”
報道指出,頓比於2022年3月,通過新加坡外籍家庭傭工熱線向人力部投訴,指稱僱主沒有支付她的薪金;據報道,頓比於6月7日停止為被告工作。
檢控官沒有說明為何頓比最初要和被告達成保管薪金的協議,也沒有闡明她於6月7日決定停止工作的原因。
檢控官指出,被告保管的薪金總額為2萬3848.08元(約8萬3122令吉48仙),然而被告於6月5日只支付頓比1萬1750元(約4萬零954令吉)。
新加坡人力部接到投訴後對被告進行調查,她之後償還拖欠的全額薪金。
被告的辯護律師請求法院從輕判刑,稱她因為冠病疫情導致收入受影響,因而拖欠頓比的薪水,而之後也償還所有欠薪。
根據新加坡相關法令,僱主在僱員薪金到期後7天內沒有支付薪金,可被判坐牢最高一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元,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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