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7日訊)48歲的新加坡籍推銷員今日在麻坡高庭承認擁有88.0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30.37克四氫大麻酚兩項罪名,分別被判坐牢11年和2年,及打鞭10下。
麻坡第二高庭司法專員蘇萊雅古瑪也諭令被告的兩項罪名刑期同時執行,這意味被告只須坐牢11年及打鞭10下,刑期由2020年10月26日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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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男被告一起被控的30歲同居女友則在控方撤消對她的指控後,當庭獲釋。在庭外露出笑容向代表律師律師峇拉柯斯南及男被告的代表律師傑華致謝。
男被告黃隆志(譯音)與女被告曾怡珍(譯音) 原本在麻坡第二高庭被控販毒罪名,控方也傳召3名證人包括化驗師出席供證。
在今的庭審過程中,控方突然遞交一份交替控狀,改控兩名被告擁毒罪名。
男被告聆聽了通譯員宣讀交替控狀後,俯首認罪;而女被告則否認有罪。
隨著副檢司布特拉阿米魯於今日下午撤消對女被告的指控後,女被告也獲得釋放。
2名被告面對的交替控狀是指控他們於2020年10月26日早上10時15分,在麻坡哈芝再益路一座公寓的停車場,擁有88.0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30.37克四氫大麻酚。
被告的行為分別牴觸1952年危毒品法令第12(2)項條文及1952年危險藥物法令第30(3)項條文。
根據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A(2)項條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終身監禁,或坐牢不少過5年及最少10下鞭笞。
至於牴觸1952年藥物法令第30(5)項條文,則可被判不超過1萬令吉罰款,或坐不超過4年或兩者兼施。
案情顯示,案發時,麻坡警方巡邏車於哈芝再益展開巡邏時,發現由被告駕駛的黑色汽車快速駛向公寓的停車場。
警方追上前去,發現汽車是男被告駕駛,車上載有一名女子及一名女童。警方要求被告打開後車廂,取出一個籃黑的盒子,發現盒內裝有多包用塑膠袋包裝的毒品。
警方也逮捕車上的女子,並把毒品送去新山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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