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7日讯)48岁的新加坡籍推销员今日在麻坡高庭承认拥有88.0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30.37克四氢大麻酚两项罪名,分别被判坐牢11年和2年,及打鞭10下。
麻坡第二高庭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也谕令被告的两项罪名刑期同时执行,这意味被告只须坐牢11年及打鞭10下,刑期由2020年10月26日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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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被告一起被控的30岁同居女友则在控方撤消对她的指控后,当庭获释。在庭外露出笑容向代表律师律师峇拉柯斯南及男被告的代表律师杰华致谢。
男被告黄隆志(译音)与女被告曾怡珍(译音) 原本在麻坡第二高庭被控贩毒罪名,控方也传召3名证人包括化验师出席供证。
在今的庭审过程中,控方突然递交一份交替控状,改控两名被告拥毒罪名。
男被告聆听了通译员宣读交替控状后,俯首认罪;而女被告则否认有罪。
随著副检司布特拉阿米鲁于今日下午撤消对女被告的指控后,女被告也获得释放。
2名被告面对的交替控状是指控他们于2020年10月26日早上10时15分,在麻坡哈芝再益路一座公寓的停车场,拥有88.0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30.37克四氢大麻酚。
被告的行为分别抵触1952年危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及1952年危险药物法令第30(3)项条文。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2)项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终身监禁,或坐牢不少过5年及最少10下鞭笞。
至于抵触1952年药物法令第30(5)项条文,则可被判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或坐不超过4年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案发时,麻坡警方巡逻车于哈芝再益展开巡逻时,发现由被告驾驶的黑色汽车快速驶向公寓的停车场。
警方追上前去,发现汽车是男被告驾驶,车上载有一名女子及一名女童。警方要求被告打开后车厢,取出一个篮黑的盒子,发现盒内装有多包用塑胶袋包装的毒品。
警方也逮捕车上的女子,并把毒品送去新山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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