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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5pm 14/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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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里跟车员强奸未成年女友罪成 被判坐牢3年打鞭3下

(已签发)柔:罗里跟车员强奸未成年女友罪成,被判坐牢3年打鞭3下
被告莫哈末沙兹旺被判刑后,由警员带离法庭。(郑永才摄)

(麻坡14日讯)27岁的的女友出外吃早餐,途中伺机将女友带到旅店开房,肢体女友及与她发生性关系,今日被判两项罪名罪成。

被告今日在麻坡地庭承认肢体性侵及强奸两项罪名,分别被判处2年监禁、打鞭1下以及3年监禁、打鞭2下,刑期由2024年3月8日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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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地庭法官阿布峇加也谕令被告的刑期同时执行,这意味被告只须坐牢3年及打鞭3下,出狱后受警方监视1年。

法官在下判时指出,虽然被告在求情时透露他与受害人是在两情相悦下发生性关系,但受害人仍然是未成年少女,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触犯强奸及肢体性侵罪名。

法官说,受害人不甘受辱,亲自向警方报案,并对自己受到污辱到羞耻,但法庭也考量被告认罪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和要求轻判等因素后,才作出上述裁决。

27岁的被告莫哈末沙兹旺来自巴口新村,他面对肢体性侵及强奸的指控,罪成分别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笞。

依据控状,指控被告于2024年2月20日早上9时,在麻坡新加旺一家旅店的客房里摸抚年仅15岁的少女脸脥,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 14(a)项(肢体性侵)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 14(a)项条文被罚。

被告也被控于2024年2月23日早上8时,在上述旅店强奸该名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项条文。

此案由副检察司丹尼尔主控,被告未聘请律出庭辩护,他在求情时以要照顾年老的父母及5名兄弟姐妹为由,要求轻判。

案情显示,被告于案发前2个月时常到受害人母亲的餐室用餐,在认识受害人之后成为情侣关系。

案发时,被告两次约女友出外吃早餐,途中伺机携带受害人到旅店开房幽会,肢体性侵受害人及发生性关系,受害人在母亲的追问下,透露被奸污的经过。

受害人亲自向警方报案,被告于3月8日被捕,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76(1)项条文及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项条文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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