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坡5日訊)35歲的羅裡跟車員趁妻子及家人出外,藉故幫忙拿手機,卻伺機肢體性侵未成年繼女,事後還恐嚇繼女不可將醜事告訴任何人。
被告今日被帶到麻坡地庭提控時否認有罪,並以要照顧家人為由,要求法官阿布巴加讓他保外候審,惟遭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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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在考量受害人的安全及控方沒有獻議讓被告保外等理由後,法庭拒絕被告的請求,即日起羈押到馬六甲扣留所扣留。
35歲的被告被控於今年2月24日晚上10時20分,在峇株巴轄巴力士隆工業區花園的住家,將手指插入年僅10歲繼女的性器官,意圖性侵,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d)條文(肢體性侵)。
被告的行為也牴觸同一法令第16(1)條文(可信任的人性侵)。
一旦罪成,肢體性侵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至於被可信任的人性侵則可被判不超5年監禁或不少過2下鞭笞。
案情顯示,被告與妻子於去年9月結婚,同住者還有妻子與前夫所生育的5名子女。
案發當天,被告趁著妻子及家人出外,指示受害人幫他拿手機時,要求受害人脫光衣服,將手指插進她的性器官,意圖性侵受害人。
受害人將受辱的實情告訴年長的朋友,社區領導得悉此事後帶領女童到巴力士隆警局報案。
警方援引2017年兒童性罪案法令第14(d)條文(肢體性侵)調查案件,被告於2月28日遭警方扣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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