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5日訊)54歲的已婚電工涉嫌於一周前在住家性侵情婦的女兒,今日在地庭面控時否認有罪,他要求法庭開庭審訊。
由於控方沒有獻議讓被告擔保出外,同時也沒有任何人願意擔保被告,所以地庭法官阿布峇加諭令被告交給警方繼續羈押,並把案件訂在今年2月19旦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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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阿茲曼(54歲)在過去6年一直與情婦保持密切往來,並與情婦及其女兒同住在巴力古麻的一間屋子裡。
麻坡警區主任拉益慕克里茲日前在文告中指出,案發時,受害人的母親外出工作,被告趁機進入受害人的房間,性侵情婦的18歲女兒。
被告幹案時只有受害人一人在家,警方接獲投報後,於本月10日拘留被告助查。
依據控狀,被告被指控於今年1月8日,在麻坡巴力古麻的住家房內,觸摸17歲受害少女的身體、嘴唇和臀部,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肢體性侵),並可在同一法令第14條文下被處罰。
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
在今日的提控過程中,被告表示明白控狀的內容和刑罰,但他否認有罪,卻沒有要求法庭讓他保釋出外。
此案由副檢察司丹尼爾主控,被告尚未聘請律師出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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