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7日訊)51歲男子半夜偷走水果檔價值400元(新幣,下同;約1394令吉)的榴槤以及整臺收銀機,從加奴街一路拖了超過100公尺到登婆街,隨後把所有東西丟棄在一家韓國餐廳前,被判監禁3個月2天。
《新明日報》報道,被告傅春發(51歲,譯音)昨天承認一項偷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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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事件發生於今年11月1日,地點是在牛車水一帶丁加奴街(Trengganu Street)的一家水果檔。
監控器畫面顯示,當天凌晨3時52分,被告被拍到進入水果檔,隨後拿走10個價值共400元的榴槤、一個黑色水果籃子和內有328元(1143令吉)現金的收銀機。
調查揭露,被告當時在裝有榴槤的水果籃翻找,還挑選一些水果,隨後把榴槤放入一個空的黑籃子。
被告接著看到收銀機後,把電線拆掉後,也把收銀機放入黑色籃子裡,再用藍色帆布蓋上。
被告隨後拖著籃子到大街上攔德士,但是德士並沒有載他。
被告過後就拖著籃子到超的登婆街(Temple Street),往新橋路的方向走去,最後把籃子留在該街道的一家韓國餐廳外。
根據谷歌地圖顯示,從水果檔到韓國餐廳,距離110公尺。
當天早上10時,水果檔女老闆(56歲)接獲通知後查看監控器,發現被告所為後隔天報警。
女老闆也在隔天傍晚6時30分通知警方,指在登婆街找到了被偷走的水果和收銀機,裡頭的錢也還在。
被告最終在11月3日遭警方逮捕。案情也指出,被告犯案時是在假釋期間。
被告求情:無處可住還欠醫藥費
被告求情時說,今年3月和妻子離婚,把房子給了前妻,因此沒有地方可住,如今欠下醫藥費,也希望在釋放後可以還清醫藥費。
他也說,被還押在新加坡心理衛生學院的2個星期遇到好醫生和社工,期間已經反省自己所為,過後也會尋求治療。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偷走的貨品和現金都已經找回,但被告之前有偷竊前科,最近一次才被判監禁6個月。
法官說,除非被告停止再犯罪,否則接下來面對的刑法會越來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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