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7日訊)在受監督假釋期間擅自拆除電子追蹤器搞失蹤,也沒聽從指示按時報到,甚至還無照駕駛並私帶危險武器,24歲男子“罪上加罪”,被判坐牢6個月和4個星期,鞭打6下。
《8視界新聞網》報道,被告諾納嘉3年前因為涉及一起持致命武器糾眾鬧事案,被判接受4年的改造訓練。改造訓練中心審查委員會今年3月1日批准被告,在受監督的情況下假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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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假釋條件,被告必須將電子追蹤器戴在腳踝上。
被告今年5月4日接到通知,要求他於隔天早上9時,到史拉蘭公園監督中心報到。他不但沒有按時報到,還把腳踝上的電子追蹤器剪斷。
幾天後,沒有駕照的被告騎摩托車外出時遇警方臨檢,當場被發現他是名通緝犯。
警方搜查時也從他身上發現一把黑色的卡拉姆比特刀(black karambit),刀片長度大約10釐米,屬於一種攻擊性危險武器。
被告今早在庭上認罪,但稱自己“坐的牢已超過該有的刑罰”,法官最終判他坐牢及打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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