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2日訊)勞工法改革聯盟(LLRC)認為,昌明經濟不僅應該設法提升勞工的薪金,也應該完全改革過時和提供工人極低福利的各種條例和政策。
“我們要求團結政府儘快改革該條例,讓每個服務年賠償一個月薪金成為停職賠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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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接受南益王梨廠賠償
該聯盟發表文告說,士姑來八哩半南益王梨廠已於10月31日結束營業,約30名年齡介於60至80歲的工人於11月5日在該工廠內集體上訴事件中,批評該廠為60歲以下工人提供每個服務年20天薪金的停職賠償,但是60歲以上的工人只獲得3個月半薪金的退休福利,這令人無法接受。
該聯盟表示,南益王梨廠由慈善家李光前的家族擁有。該家族數十年來捐助大學、學校、博物館和圖書館,這值得讚揚。
該聯盟認為,黃梨廠管理層提供的最低賠償甚至不符合一般工業標準,基本上應該每個服務年賠償一個月的薪金。
“這事件突顯我國的現有法律條規,無法讓富有者為貧窮工人提供合理的賠償。”
該聯盟指出,根本原因非常明顯,我國的1980年就業(終止和裁員福利)條例規定了最低賠償金,服務少於2年者可獲得每服務年10天薪金,服務介於2年至5年者可獲得每服務年15天薪金,服務5年或以上者可獲得每服務年20天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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