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加末29讯)一间杂货店因“涉限顾客购物30令吉才准买2包食油”,该店代表今早面控时不认罪,地庭法官拉希玛订于11月19日过堂。
利民达一名杂货店被控于今年10月7日早上约10时37分,在店里设限顾客购买其他若干数额货物,才准买被列为统制品的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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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指出,被告设下的条件是“消费30令吉或以上商品的顾客,可以购买2包1公斤庄食用油,而消费低于30令吉则只许购买1包1公斤庄食用油”。
该店设下销售条件,并未获得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批准,因此触犯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122法令)第19条文,并可在同一法案第22(2)条文下判刑,罪成者可被判以不超过200万令吉罚款,而重犯者将被判罚不超过500万令吉罚款。
另一方面,一名未经准许下售卖柴油的业者提出的辩诉建议被控方拒绝,地庭法官拉希玛择于2024年2月27日28日开庭。
控状指出,64岁被告被控于2022年7月31日晚上约8时22分,在三合港一间商店未经准许下批发或零售统制品柴油,该批5700公升的柴油装在一辆罗里的篮色斗槽里,并让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执法员合理怀疑,抵触1974年供应管制法令第3(1)条文,即无准证下批发或零售统制品。
被告抵触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122法令)第2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案第22(1)条文下判刑。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0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而重犯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另一方面,丽峰镇一间商店承认拥有假冒商品,地庭法官拉希玛择于11月19日下判。
该店被控于去年12月22日早上约10时50分,拥有9509样如剃须刀、牙刷、计算机的假冒品。
该店已2019年商标法令第100条文下滥用商标,以及抵触同法令102(1)(c)条文,并可在同法令102(1)(i)下判刑,罪成的单位可被判每样错置商标罚款不超过1万5000令吉,重犯者则每样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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