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6日訊)18歲少年被控對年僅9歲的妹妹做出猥褻行為,包括將手指伸入妹妹私處,少年在庭上面控時不認罪,案定12月21日過堂續審。
這名少年被告於今日被帶上新山地庭面控,未有代表律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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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白色扣留服的少年被告,今早在庭上被控於今年7月,在馬西的住家,猥褻其9歲的妹妹。
在聆聽控狀後,少年被告說明白控狀內容,接著在法官面前,表示他不認罪。
此案承審法官為西蒂諾萊達,主控官為黃愛德琳(譯音)。
根據控狀,這名少年被告被控於案發當日凌晨3時,將手指伸入其9歲妹妹的私處,以進行猥褻行為。
上述行為觸犯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 14(d)條文,並可與刑事法典 16(1) 條文同讀。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和鞭笞,另外,也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和鞭笞不少於兩鞭。
法官不允准被告獲保外候審,並擇定此案12月21日過堂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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