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日訊)新山南區警區主任拉勿指出,遭警車尾追衝撞住宅圍牆而被捕的31歲本地籍男子,擁有5項刑事和4項毒品犯罪前科,尿液檢驗顯示他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俗稱冰毒)呈陽性反應。
拉勿今午發文告說,新山警方是於8月2日凌晨4時41分,逮捕上述魯莽駕駛的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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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較早前即凌晨2時左右,巡邏警隊先在新山地不佬大道發現一輛情況可疑的車輛,嫌犯隨後魯莽駕車逃逸。
“新山南區警區出動7輛巡邏警車,在11分鐘內追捕15公里,嫌犯還撞毀路邊安全圍欄,警方最終在新山一住宅區逮捕嫌犯,同時扣押嫌犯駕駛的車子。”
警方獲新山推事庭允准延扣嫌犯至8月5日助查,並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條文(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和第427條文(蓄意破壞),以及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條文(魯莽與危險駕駛)和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濫用毒品)調查。
在刑事法典第186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2年監禁或最高1 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427條文下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為監禁不超過1年或最高5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條文被定罪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以及罰款不少於5000令吉及不超過1萬5000令吉,同時可被吊銷駕駛執照2年。
至於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以及不超過3年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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