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7日讯)23岁同龄印裔夫妇涉及虐打4岁男童致死案,两名被告今日在新山地方法庭面对修改后的控状,皆表示不认罪,由于修改后的控状与先前的控状存在内容重复,法官宣判两人不等于无罪下获释放。
两名被告为小死者的继父纳根德兰及母亲珊吉塔。控状指他们于今年4月28日约凌晨12时30分,在士姑来东方花园一公寓住宅,以可能令孩童受到生理伤害的方式,疏忽对待及照顾小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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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行为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被控。
上述条文,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或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本案原订今天下判,承审地庭法官拿督阿末嘉马基于主控官乌玛法依兹副检察司今日提呈修改控状,内容有重复因素,改判两名被告不等于无罪下释放。
控方将于明日重新提控两名被告。
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是诺依扎娜塔沙。
本案的印裔4岁男童是于今年4月28日被送往新山苏丹后阿米娜医院(中央医院)急救室,因伤重而死亡。警方当天下午1时30分,在男童住家逮捕涉案的印裔夫妇,他们承认动手及使用衣架虐打男童。
据了解,男童的头部、耳朵后部、腹部及脚多处都有伤痕。
被告夫妇于5月3日面控时认罪,各别获准以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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