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7日讯)房屋经纪开车时突然切换车道,导致后方汽车不满鸣笛闪大灯。气不过的他过后下车打伤对方,跟着逃之夭夭。
但他事后不承认打人,并称因其他原因逝世的受害者无法上庭指证他,因此他不应该被定罪,被法官怒斥他毫无悔意,还试图“占死人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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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报道,这名房屋经纪哈林(46岁),面对一项蓄意伤人的控状。他不认罪,经审讯后,被判罪成和监禁5个星期。被告不服所判,提出上诉。
根据新加坡国家法院判词,被告在2020年2月1日清晨5时许,在快速公路上开车时,突然切换到受害者黄靖恒(译音)的车道,导致后者鸣笛和闪大灯。
被告随后在山景民众俱乐部前的路段,下车找受害者理论。过程中,被告突然对受害者拳打脚踢,导致受害者脸部和手部受伤。
受害者则出示一份文件告诉被告自己有案在身,因此始终没有还手。
一名德士司机经过现场时,停下车与受害者交谈,被告此时赶紧跳上车。
尽管德士司机试图用德士“挡住”被告的去路,受害者也尝试踢打被告的车子,试图阻止被告开走,但被告最终扬长而去。
受害者逝世前已录下口供
受害者后来请德士司机帮忙报警备案,在附近值勤的民众俱乐部保安人员目击了事发经过,民众俱乐部的电眼也拍下了事发过程。
受害者后来因其他原因逝世,因此无法上庭供证,但他生前已录下口供。
被告在庭上否认袭击受害者,并指受害者无法上庭供证指认他就是袭击者。
被告也称,受害者从一开始就咄咄逼人,自己只是出于正当防卫,才会还手,还称自己才是“受害者”。
辩护律师也指受害者有案在身,显然有撒谎动机,企图将责任推给被告。不过,法官认为受害者虽面对刑事案件,但与本案无关,而律师的说法似乎在诋毁受害者的人格。
法官也说,就算没有受害者的口供,已有足够的证据确认被告身份,以及他动手打人的事实。
法官谴责被告态度狡猾且投机取巧,试图利用受害者“死无对证”,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虽然受害者事发时紧随被告车后,但被告明显先动手打人,而且受害者的口供也与电眼画面吻合。
法官也说,被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毫无悔意,一度否认自己就是电眼画面中的其中一人,甚至试图以电眼画面无法清晰辨别样貌为由,把自己伪装成被打伤的那方,但他的身形和案发时的穿着却让他的谎言“不攻自破”。
据《联合早报》了解,黄靖恒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一年多来用各种平台不断发信息骚扰“前情人”,甚至恐吓要活活烧死她全家和朋友,结果面对15项控状,包括盯梢、恐吓、蓄意伤人和恶作剧。
他2021年6月认罪后,被判监禁18个月以及罚款3000元(新币)。
判词没提及受害者何时过世,以及过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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