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來23日訊)一名23歲的伊班族男子今日在法庭坦承不滿路上“有東西擋路”,而把鄰居門前的興都神像搬走並丟進垃圾桶,被判罰款2500令吉,唯被告因無力繳付罰款而入監3個月。
被告葛比烈仲格,住在士乃森柏那花園(Taman Sempena),在士乃森德花園一家餐廳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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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5日上午約9時,在士乃森德花園森德13路一間住宅前,將對方門前作為噴泉擺設的興都神像拔起丟進垃圾桶,同時破壞水喉,導致對方蒙受約25令吉的損失,牴觸了刑事法典第427條文(蓄意破壞或惡作劇)。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監禁至少1年或最高5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黃愛德琳表示,基於被告的所為無形中干擾了社會安寧,希望推事能給他一個教訓,警惕大眾。
被告在通譯員宣讀控狀後,語氣淡然地表示認罪,並坦承本身並非住在士乃森德花園,只是有時到該住宅區散步,因路經事發住家,覺得該住家的神像礙眼及擋住其去路,才會將神像拔掉。
承審推事莎麗花勸誡被告,若覺得神像對自己造成困擾,避開即可,而不是加以破壞,並判處被告罰款2500令吉,若無力繳款則以3個月監禁取代。
這名男子的行經, 早前被監視器拍下而在社交媒體瘋傳,警方在接獲屋主投報後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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