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3日訊)30歲華裔女雜貨店業者被控販毒面對強制死刑,惟經過3年的審訊過程,法官今日以檢控官未能證明被告屋內的毒品是由她保管,且有證據證明該房子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判定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林淑娟(譯音,已婚)的案件是在2018年9月27日開始審訊,她一共面對5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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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於2017年12月2日晚上8時30分,在新山拿督翁鎮柏吉拉南12/15路的一個單位,涉嫌販賣692.12克的高純度搖頭丸(MDMA)、4514.09克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及38.45克的海洛因,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判刑。
上述條文罪名成立者將面對強制死刑。
第四項控狀則指被告於上述同樣時間、地點,涉嫌販賣208.98克的“五仔丸”(Nimetazepam),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同法令第39A(1)條文下判刑。
第五項控狀則指被告於同樣時間、地點,涉嫌販賣452.11克的“k丸”(Ketamine),牴觸上述同個法令,並可在同樣法令第12(3)條文下判刑。
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作出裁決時指出,由於控方無法證明相關毒品是被告所擁有的,這也說明針對被告的販毒罪是不能成立的。
他說,法庭也依據第一項控狀的理由,對檢方在第四及第五項控狀的指控予以駁回。
“基於第一至第三項控狀的同樣理由,檢控官也未能證明第一至第五項控狀的指控,因此,我判決被告當庭釋放,並且無須再被傳召自辯。”
阿布峇卡最後也指示將所有證物(文件除外)交給警方妥善保管,直到上訴程序(如有)處理完畢。
被告有4名代表律師,分別為達勿依斯邁、慕哈末阿都卡廸爾、阿末法依茲慕納哇及韓麗瑩(譯音)。
本案檢控官是慕哈末沙菲克副檢察司。
另外,本案在審訊期間一共傳召了8名證人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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