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9日訊)被控於3年前在東甲武吉甘蜜一間住宅前方販賣301克海洛因的油漆工人,因證據不足,今日在麻坡高庭被判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麗嘉在下判指出,控方的證據出現許多疑點和矛盾,也無法提出充足證據證明從汽車裡搜獲的毒品是被告所擁有,因此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並在無須出庭答辯的情況下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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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1歲的被告黃清明(譯音)獲釋之後,快步離開法庭,與前來聽審的家人團聚,並向他的代表律師蘇巴瑪念拿雅道謝。
黃清明是於2018年3月3日被警方逮捕。控方在高庭以兩項販賣罪名提控被告,並傳召13名證人,包括查案警官及化驗師出庭供證。
被告的首項控狀指他於2018年3月3日下午7時30分,在東甲武吉甘蜜一間住宅前方,販賣301克海洛因,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
第二項控狀則指他於上述日期、時間、地點,販賣24克海洛因及單乙酰嗎啡,牴觸相同條文。
案情顯示,警方於上述日期搜查一輛停放在上述地點的汽車,並在汽車前座的一個膠袋裡搜獲毒品,有關毒品過後被送去新山化驗。
此案的主控官是莫哈末艾法副檢察司,被告由蘇巴瑪念拿雅出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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