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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7日讯)曾在公寓管理公司工作的华裔男子,涉嫌于任职期间,多次收取一名巫裔男子总计9600令吉的贿款,以推荐后者的公司承包新山两栋公寓的美化和清洁工作,今日在23项受贿罪名下被控。
68岁的被告郑春修(译音),在聆听通译员念出23项控状后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承审法官拿督阿末卡玛阿里芬将案件订于11月29日过堂,并允准被告由一名本地人,以5000令吉保外候审;被告的护照在案件审讯期间,也须交由法庭保管。
该23项控状指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9月3日,通过其名下的银行户口,收取巫裔男子莫哈末哈菲兹(36岁)付予的400令吉至800令吉贿款,以推荐后者名下公司,承包新山两栋公寓的美化和清洁工作,触犯反贪会法令16(a)(A)(受贿)条文,并可在同法令24(1)条文下被判刑。被告收取的贿款总计9600令吉。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于贿款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本案主控官是来自反贪会的诺玛希拉副检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拿汀菲达。
诺玛希拉在庭上表示,反贪会法令16(a)(A)(受贿)条文是不允许被告保释,不过若法庭同意被告保释,保释金应定在2万令吉;被告在案件审讯期间,要交出护照让法庭保管,以及每个月须向反贪会报到一次。
菲达求情时说,独居的被告在2019年已辞职,目前失业,没有收入也没有退休金,只靠一位在新加坡工作的女儿奉养,而被告女儿每月会给予被告900令吉的生活费。
她指被告患有大肠患,身上挂著结肠造口袋以装排泄物,并须每日更换;被告的900令吉生活费还得扣除124令吉的房屋租金、购买结肠造口袋等。
她表示,以被告的经济状况和身体上的不便,希望法庭能将保释金定在3000令吉至5000令吉,并豁免被告每月须向反贪会报到。
她说:“被告在出庭前,也根据查案官指示,按规定日期向反贪会报到,证明被告没有潜逃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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