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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首认罪

1月前
2月前
3月前
  (麻坡15日讯)72岁垦殖民自去年起,2次在住家肢体性侵年仅10岁的孙女,今日在麻坡地庭面控时俯首认罪,法庭宣判被告坐牢12年及打鞭6下。 罹患痛风的被告与妻子及10岁孙女等5人,居住在居銮武吉洞葛垦殖区的一间屋子;受害人在父母于7年前离异后,被交由被告照顾。 依据案情,被告自2023年起,两度趁著家人不在家时,把受害人带到睡房去,在床上触摸受害人的胸部、私处和亲吻嘴唇,意图性侵受害人。 受害人遭性侵后,因私处红肿及感到疼痛,向在新山工作的母亲申诉,后来在母亲陪同下到居銮政府医院检验。 医生发现受害人的私处有红肿与撕裂的痕迹,方揭发受害者遭人性侵。 受害人于6月9日在母亲陪同下向居銮警方报案,同一天被告被警方逮捕。 被告犯下的2次肢体性侵行为,皆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肢体性侵)条文,及同一法令第16(1)(可信任的人性侵)条文,即共4项罪名。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于2023年某一天晚上11时,在住家房间内触摸年仅10岁孙女的胸部及私处,并亲吻她的嘴唇。 第二项控状则指控被告于今年4月至6月某一天晚上9时,在同一地点触摸同一名受害人的私处。 依据上述法令第14(a)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笞;至于第16(1)条文,则可被判不超过5年监禁及不少过2下鞭笞。 主控官丹尼尔在庭上读出受害人的心声,指受害人被性侵后对祖父所作所为感到失望和痛恨,让她的心中留下无法磨灭的阴影。 他指出,被告性侵年幼的受害人,罪行严重,他请求法官宣判被告适合的惩罚,以教训被告及警惕世人。 麻坡第二地庭法官阿布峇加在下判前详细询问被告的身世和家庭背景,并询问被告为何要性侵自小就由他照顾的受害人,被告简单回答道:“我是很残忍。” 法官也告诫被告已经是乐龄人士,不再年轻,应该有爱护幼小的人性,而不是对自已的血亲作出伤天害理的事,让年幼的受害人留下阴影。 法官宣判被告肢体性侵罪各判坐牢5年及打鞭1下,被可信任的人性侵罪则各判坐牢1年及打鞭2下,刑期同时执行及由被捕日算起。      
4月前
(麻坡8日讯)41岁巫裔男子涉嫌于一个月前,从麻坡3家银行盗提4名公众的5万余令吉存款及破坏多台提款机,今日在麻坡推事庭面控时俯首认罪,被判坐牢91个月、罚款5500令吉及打鞭6下。 被告桑舍(41岁)来沙巴斗湖,他是案中的首被告,共面对9项控状。第一至第四项控状指他于今年3月16日至6月1日,在3家银行使用他人提款卡盗提5万1780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第五及第六项控状则指他于4月29日至6月1日,破坏2家银行的提款机,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育有10名儿女的被告被捕时,也向警方提供虚假资料,冒用他人的名字,佯称自己是印尼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77条文。 被告在认罪后通过法援局委托的诺哈菲札律师,请求法庭轻判及刑期同时执行。 承审推事法丁下判时谕令被告的刑期同时执行,即坐牢15个月及打鞭6下,并训斥被告在造案时应该想一想后果及家人,希望被告从中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推事法丁也裁决与首被告一起被控的两人,即莫哈末沙布安(31岁)及莫哈末罗斯兰(43岁)释放不等于无罪。 依据案情,被告与两名同伙将摩托车坐垫的塑胶塞进银行的提款机里,造成提款机失去提款功能。 当受害者前来提款时,发现提款机无法提款,被告就假意帮忙提款人,并趁机拿走受害者的提款卡,更换一张假的提款卡给受害者。 受害者离开后,被告就用偷来的提款卡,提走受害者户头的存款。 被告的行为被银行的监控器记录下来,被告于6月15日被捕。    
5月前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