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曹被控受贿不认罪 案定9月30日过堂


 
                            
                        
(新山28日讯)两年前涉嫌受贿3000令吉的警曹,今早在地庭面控时不认罪,法庭允其以7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件定于9月30日过堂。
控状指出,49岁的被告三苏苏莱曼,在时任居銮警区刑事调查组人员,于2023年7月15日下午约3时,涉嫌向一名女子索取贿赂,协助她解决其涉及《刑事法典》第457条文(破门行窃及屋内盗窃)的丈夫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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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控状是援引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94法令)第16(a)(B)条文提控,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判刑。
若罪名成立,被告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被告否认有罪,法官拿督阿末卡玛允许被告以7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保释人保外,并须缴交护照予法庭,以及每月到居銮反贪会办公室报到;同时,此案展延至9月30日过堂,以呈交相关文件。
此案的主控官为大马反贪会副检察官阿米拉丹妮兹,莫哈末阿兹兰沙则是被告的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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