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骗4外籍人15.5万 公司董事被控不认罪



(新山12日讯)54岁在新加坡工作的公司男董事,涉嫌游说4名包括新加坡人在内的外籍受害者,出资成为一家本地公司的股东,今日在新山地庭面对4项诈骗控状,诈骗总金额达15万5000令吉,被告皆不认罪。
54岁被告张国明(译音)今日在亲友的陪同下,自行到新山地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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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被告张国明与另一名仍逍遥法外的新加坡籍嫌犯陈德伟(译音),于2014年10月15日在峇株巴辖一家银行,联合游说4名包括新加坡人在内的外籍受害者,将款项汇入一家本地公司所有的银行户头。
控状指出,4名受害者相信他们会被注册为该家本地公司的股东,并且每年会获得分红,但被告知道并没有这回事。
控状指出,两名受害者分别交出7万1250令吉,另两名受害者则分别交出6250令吉。
控状也显示,4名受害者若非受到被告的欺骗,他们并不会把钱汇入该本地公司的银行户头。
控状指出,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417(诈骗)条文,并且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每项控状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陈丽丽(译音)在庭上说,被告面对的4项控状涉及总金额达15万5000令吉,因此要求法官将每项控状的保释金定为1万5000令吉,并且需有一名本地担保人。
被告代表律师维拉尼斯在庭上为被告求情时说,被告已婚育有2名孩子,在新加坡工作每月薪金是1万新元(约3万3000令吉)。
他说,被告在大马出生,住在新加坡,是新加坡永久居民。
他表示,被告自2023年起,每月都会到反贪会办公室报到,以更新保释手续,今日也是自行到法庭面控,逃跑的风险非常低,因此要求法官将每项控状的保释金额减至最低。
法官拿督阿末卡玛阿里芬聆听双方陈词后,宣布被告的保释金总额为2万令吉,以及一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
法官将案件定于9月17日过堂,让控方提交完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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