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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二三事

发布: 4:40pm 23/0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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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用50新元 向女童买性服务

被告郭传远。(新明日报图)

(新加坡23日讯)37岁男子被指以50元(新币,下同;约165令吉)向不足12岁的,隔着衣服上下其手,另一名25岁男子则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双双被控上法庭。

《新明日报》报道,新加坡警察部队昨日发文告,指6名年龄介于22岁至41岁的男子因为个别涉及儿童案件,被刑事侦查局特别罪案调查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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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今早被控上法庭,其中两人被指在网上与未成年少女结识后,在线下与对方进行性交易。

控状显示,其中一名被告郭传远(37岁)被指在去年11月21日与22日之间,与一名当时年龄12岁以下的女童以性交易为目的进行交流。

郭传远也涉嫌在21日晚上约6时30分,在蔡厝港的一座组屋单位,用50元与受害者进行性交易,亲吻并触摸她的私处。

他在今年3月25日被捕,面对一项与未满18岁的少女进行性交易的控状,以及另一项在取得性服务的前提下,与未满18岁的少女进行接触的控状。

被告林家恩。(新明日报图)
涉性侵少女 另一男也被控

另一名被告林家恩(25岁)则被指在2023年11月23日,于裕廊西一组屋某单位,让一名16岁以下的未成年受害者为他口交,并性侵对方。

他也涉嫌在12月8日与19日再度犯案,还在受害者身上使用了情趣用品,即一支粉色振动棒。被告在去年7月5日被逮捕归案。

他共面对8项性侵未满16岁少女的控状。

被告郭传远有意认罪,案展7月4日过堂;被告林家恩的案件则展至6月20日过堂。

根据新加坡刑事法典第376B节条文,任何人与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进行性交易,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狱最长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376A条文下被控性侵16岁以下、14岁以上的未成年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罚款或鞭刑。

新加坡警方强调,当局严厉看待儿童性剥削和虐待行为,并会竭尽所能保护孩童免受这类行为的祸害。(人名译音)

还有4人则被发现在电脑、手机或储存器材里藏有儿童性虐内容和而被捕,今早也被控。

文告显示,去年3月5日,被告李济强(22岁)被指在电脑和手机里藏有儿童性虐内容和猥亵影片而落网。

控状揭露,他至少持有100部与儿童性虐相关的影片,以及55部猥亵影片。

此外,在2023年3月14日、22日和去年3月18日,3名被告海瑞尔(30岁)、李清安(41岁)与陈家俊(35岁)因涉在手机、储存器材或电脑中存有儿童性虐内容被逮捕。

控状揭露,3人所持有的影片总量超过300部。

根据刑事法典,知情或有理由知道内容的情况下,持有或获取儿童性虐待相关材料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长5年,并面对罚款或鞭刑。

根据影片法令,拥有猥亵影片若罪成,可被判最高2万元罚款,或监禁最长6个月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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