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在1993年,将每年的5月3日设为世界新闻自由日,旨在提高新闻自由的意识,并提醒政府尊重和提升言论自由的权利。
国际非政府组织“无国界记者”(RSF)每年都会在这个时候,公布《世界新闻自由指数》的国家排行榜。今年,我国在180个国家当中排名第88位,较于去年的第107位跃升19个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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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指数报告中,肯定我国政府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制定《信息自由法》,以及成立媒体理事会。
其中,昌明政府所拟定的《马来西亚媒体理事会法案》于今年2月获国会通过,促成成立媒体理事会的重大改革。
根据资深媒体人所言,成立媒体理事会的努力自50多年前提出以来,屡次受阻,直到2018年希盟政府才成立媒体理事会临时委员会推进相关进程,如今终于跨出重要的一步。
媒体作为民主国家的“第四权”,是监督当权者的重要民间力量。政府成立媒体理事会,等同于下放媒体自我管制的权力,让他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第四权”。
近年来,我国媒体能够抵抗当权者的压力,针对各种贪污弊案进行报导和追击,是促成我国独立一甲子后,能够改朝换代的重要推手。
如今政府通过立法赋予媒体自主权,将进一步巩固“第四权”所能发挥的作用,同时推进国家民主进程。更重要的是,媒体理事会可以促进媒体自律,进而改善整个生态。
面对如今资讯泛滥、假新闻横行,各种有关未成年、自杀新闻、煽色腥内容等偏离媒体专业的新闻处理上,我们需要媒体理事会拟定具体职业规范与操守,拨乱反正。
当然,成立媒体理事会不是确保新闻自由的灵丹妙药,毕竟我国仍存在许多钳制媒体的法律,例如包括《煽动法令》、《官方保密法令》和《印刷出版法令》等,这些都有待执政者逐一检讨。
但现阶段而言,媒体理事会能出台一套内部改善机制,处理与新闻从业员有关的投诉,从而减少或避免通过政府以公权力对新闻工作的干预,达至一个较为平衡的状态。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如今我们终于挥别半个世纪来的原地踏步,成立“媒体理事会”,我们期许媒体未来能在获得更大的新闻自由后,能够自律自强,更好地发挥“第四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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