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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柔佛焦点

发布: 3:12pm 06/05/2025

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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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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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男子

贩运和拥有逾10公斤毒品 新加坡男子被控4拥毒1贩毒罪名

已签发 柔:贩运和拥有超过10公斤毒品 新加坡籍男子被控4拥毒1贩毒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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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6日讯)涉嫌在本地租用公寓内贩运和拥有超过10公斤毒品的新加坡籍嫌犯,今早在新山地庭面对4项及1项指控。案件定于7月29日过堂以提呈化学报告,被告不获准保释。

被告于今早8时38分,在警方的押送下抵达法庭。

根据控状,被告陈万春(47岁,译音)被指在4月23日晚上10时,在位于新山金海湾的一个单位内,拥有及贩运以下毒品。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拥有9克的海洛因,因而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2)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5年至终身监禁,和不超过10下鞭刑。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贩运10公斤的摇头丸粉末。此举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及最少15下鞭刑。

第3项控状指被告拥有44克的大麻,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条文,并可在第39A(1)条文下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5年,及3至9下鞭刑。

第4项控状指被告拥有6克的摇头丸,牴触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1)条文下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5年,及3至9下鞭刑。

第5项控状指被告拥有31.3克的克他命粉末,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12(3)条文下同读。罪成将面临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由于被告不谙马来文,因此控状由通译员用华语念出。

此案的法官为莫哈末卡立,主控官是西蒂法蒂玛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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