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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二三事

发布: 3:42pm 25/04/2025

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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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教育女儿裸下体让她碰 她9年后报警 父判罪成

现年13岁的女儿对于9年前的事件无法接受,于是报警逮捕父亲。(新明日报档案示意图)

(新加坡25日讯)父亲以“教育”为由,向年仅五六岁的,并让她触摸,女儿事隔9年后报警揭发,案件经审讯,父亲被判罪成。

《新明日报》报道,被告是现年40岁的马来西亚籍男子,他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共面对3项包括刑事恐吓、蓄意伤人以及抵触儿童与青少年法令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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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同意的案情,受害人是被告的女儿,现年13岁的受害人也是报案人。为保护受害人,法庭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任何会泄露她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名字,以及案发地点。

被告早前表示不认罪,案件于今年1月22日展开审讯。

法庭文件显示,案发在2016年,当时受害人年仅五六岁,她曾对男女之间的差异表示好奇。

同年晚些时候,被告注意到女儿朝他的方向看,便问她是否仍然对此感到好奇,她点头后,被告便脱下裤子,裸露下体给她看。被告随即问女儿是否想触摸他的私处,女儿又点了点头,然后照做了。

在审讯期间,案件的来龙去脉存在争议,包括被告的妻子是否在事发前就知道他有此意图,还是事后才得知。

法庭文件指出,被告承认他在事发后告诉了妻子此事,妻子当时要求他不要再这样做。

控方在结案陈词中表示,审讯期间,被告和他的妻子坚称,是妻子让他向女儿展示下体,而在事发后也通知妻子他已这么做。

不过,控方认为夫妻的说法前后矛盾,是不可信的,并指正因他们都知道被告所为是错误的,所以才编造一个自私的说法来为自己开脱。

控方强调,被告的妻子是否允许他向女儿展示下体和允许女儿触摸下体,与该行为是否构成主观或客观无关,就像强奸、猥亵,甚至未成年人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受害者父母同意与否无关一样。

法官昨日判被告罪成,案件将展期至5月7日下判。

法官:不管妻同意与否 被告行为都属猥亵

法官昨日在庭上表示,无法接受被告称这样做是为了“教育”孩子的说法。法官指,被告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其行为是正确或得体的,且强调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猥亵取决于“客观标准”。

她表示,无论被告是否是孩子的父亲,孩子是否感到好奇,或者被告是否得到了妻子的允许,被告向任何五六岁儿童展示其私处,显然就是一种猥亵行为。

涉持刀女儿 也曾掌掴她

针对被告面对的刑事恐吓罪,控状显示他在2023年10月6日晚上11时许,曾手持菜刀威胁要杀死女儿。他将刀刃抵在女儿右臂上,并威胁说道:“你相信我会用刀杀你吗?我现在就让你瞧瞧!”

另一项蓄意伤人的控状则指被告在去年4月1日晚上9时28分左右,打了女儿的大腿和手臂,并扇了她耳光,导致女儿的手脚发红。

被告当庭哭喊:不生孩子最好

被告昨日在律师陪同下出庭,期间频频摇头、皱眉,听到法官宣判他罪成后,一度情绪失控,掩面哭泣,并大声说道:“不要生小孩最好!(我)为什么要kaypoh(多管闲事)?没天理……老天没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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