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坡25日讯)33岁电工被控猥亵继女,今日在庭上反指自己遭继女污蔑,法官劝告被告上庭自证清白。
法官表示,“无论有没有被污蔑,司法审讯可以证明一切;如果你没有做,法庭可以还你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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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3岁的被告今日在麻坡第二地庭面对2项猥亵罪的指控,惟被告皆表示不认罪。
基于被告与受害者同住一屋,承审法官莎雅妮不批准被告保释出外,并将此案定于4月28日过堂。
第一控状指被告于今年3月的某一天晚上11时,在麻坡阿都拉曼路住家触摸15岁继女的私处。
第二控状则指他于今年3月18日早上4时,在同样地点触摸继女私处和乳房。
被告的行为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项(肢体性侵)条文,可与同一法令第16(1)项(可信任的人性侵)条文同读。
一旦罪名成立,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14(a)项条文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及打鞭;抵触同一法令第16(1)项文的附加刑罚则为不超过5年监禁及打鞭不少过2下。
案情指出,被告趁受害人的母亲不在家时,进入房间猥亵继女。受害人事后向学校同学倾诉,老师获悉后劝告受害人向警方报案,被告于3月18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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