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8日訊)涉嫌欺騙與教唆他人偽造文件,獅城“燃油大王”林恩強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今日判他入獄17年半。
《聯合早報》報道,法官杜漢立下判時指出,被告面對的欺詐罪行涉及龐大款項,罪行也可能削弱公眾對石油貿易業的信心。此外,被告預謀幹案,是案件主謀,還指示職員犯案,考慮到他不是為了個人利益犯案等因素,最後判他坐牢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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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82歲的林恩強於1963年創立興隆貿易,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他當時持有公司75%的股份。
林恩強一共面對130項包括欺騙、教唆偽造文件,以及教唆偽造有值證券的罪狀,指他於2019年至2020年,欺騙國內外多家金融機構發放逾27億美元(逾120億6360萬令吉)資金。
控方以3項涉及滙豐銀行、牽扯約1.11億美元(約4.95億令吉)的罪狀提控被告,其餘127項罪狀暫時擱下。被告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於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星期一判刑後,被告不滿法官裁決,已通過代表律師文達星提出上訴。
早前審訊揭露,興隆售賣燃油時,如果須等一段時間才會收到客戶付款,就可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興隆必須提交文件證明交易已完成,倘若申請獲得批准,銀行就會“提前”發放該筆資金給興隆,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跟客戶收錢,同時向興隆徵收一筆費用。
根據控方的立場,被告教唆職員偽造文件,製造興隆與中國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聯合石化新加坡進行交易的假象,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欺騙銀行發放資金給興隆。實際上,興隆與這兩家公司並無交易。
控方早前在發表判刑陳詞時指出,被告是案件的主謀,預謀幹案,指使職員提交假文件。被告甚至在審訊時將罪責推給職員,因此促法官判處20年監禁。
不過,律師反駁,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向銀行坦誠罪行時怪罪任何人,事實上他有道歉,也願意承擔後果。律師因此要求法官判以他的當事人7年監禁,而非給予等同於終身監禁的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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