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訊)一名華裔男商人涉嫌販賣逾159公斤的毒品,以及擁有逾6公斤的毒品,今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販毒及擁毒共5項控狀,但他未認罪,法庭將案件定於明年1月15日及2月3日過堂。
《馬新社》報道,被告譚正宇(譯音,33歲)被控3項販毒及1項擁毒控狀,今日由推事希達雅杜分開承審,但被告沒有認罪,因為相關案件屬於高等法庭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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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至第三項控狀指譚正宇販售約14萬9581克的粉狀愛他死、約6998克的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以及約3000克的一粒眠。
第四項控狀指譚正宇擁有約6110克的K他命。上述4項控狀是於本月3日晚上9時45分在士姑來麗寧鎮一間住宅被揭發。
販毒行為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2)條文,並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及鞭笞最多15下。
擁毒行為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且可在此法令第12(3)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最長5年或兩者兼施。
上述案件的主控官是茜蒂艾莎副檢察司,她在庭上要求推事不準被告保釋,因為相關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販毒)條文提控。被告沒有委任代表律師。
法庭將此案定於明年2約3日過堂,以提交化學報告。
被告譚正宇今日在新山推事庭,也面對另一項販售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的控狀。
此案承審推事是莎爾米妮。譚正宇在聆聽控狀後表示明白,但他沒有認罪。
根據控狀,譚正宇被控於本月3日在五福城一間住宅販售約100克的MDMA毒品,因此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條文下判刑。
此案的主控官是諾阿菲卡副檢察司要求推事不準被告保釋,因為相關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販毒)條文提控。被告沒有委任代表律師。
法庭將案件定於明年1月15日過堂,以提交化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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