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7日訊)七旬男子被控於14年前在住家強姦7歲孫女案審畢,麻坡第二地庭法官阿布峇加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今日下午宣讀判詞時指出,年僅的7歲受害人與母親的供詞出現矛盾,與其他證人的供詞也不吻合,他們的供詞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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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受害人於14前曾到居鑾醫院檢驗、法醫的醫藥報告只說明受害人的私處有微小的撕裂,並不排除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況且此案於14年前發生,受害人卻遲至2020年才向警方報案,被告被捕後於2023年被控上麻坡地庭。
此外,法官也指控方呈上的控狀並不完整,只有年份,沒有準確的日期和時間,只說明案件是在被告的住家發生。
基於控方所傳召的6名證人包括受害人及母親、法醫及查案警官,在庭上都無法提供確鑿及可靠的證據,因此,法官做出上述宣判。
現年75歲的被告是居鑾一名前郵差,他被控於2010年的某一天,在住家強姦當年僅7歲的孫女,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項(強姦)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及鞭笞。
此案由副檢察司丹尼爾主控,被告委託來自新山的赫米哈山律師出庭辯護。
被告也涉及另一起非禮孫女案,目前還在居鑾法庭審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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