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早前优大被追讨税务事宜,举国上下瞩目。如果政府向百姓多收了款项,不知是否多年后也会依原道退还?
国会在1983年5月12日通过修正《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之102(S)条文,目的是为了统一各州地方政府之立法及执法,借由”地点执照 (Premises License)“ 机制,更有效监督对健康及生命安全有危害之商业及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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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的修正,是为了确保各州地方政府,仅仅予对健康或生命安全有威胁的商业或工业活动,透过”地点执照”,加以监督和管制。换言之,那些不会对健康或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商业或工业活动的业者,包括银行、房屋发展商、房地产仲介、保险代理商、货币兑换商,随着《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02(S)条文的修正,已不再需要取得”地点执照”。这些商家基本上只要还”广告执照”费就已足够。
随后,在1984年12月17日,当时的房屋地方政府部也训令各地方政府修正彼等的”地点执照”条规,以落实中央政府102(S)条文修正的目标。
很遗憾的,40年过去了,仍然有多个地方政府,罔顾中央政府的法令修正和意愿,没有修改各自的”地点执照”条规,依旧要求没有对健康或生命安全有威胁的商业或工业活动的业者申请”地点执照”,并向他们收取相关执照费。
曾经有一位业者针对此事起诉雪兰莪州内的一个地方政府,并且胜诉,有关地方政府最终被法庭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地点执照”费。
也许很多商家不清楚本身的权益,又或者把地方政府告上法庭涉及比”地点执照”费更高的成本,加上法律程序耗时,所以我们没有在媒体上看到更多类似地方政府败诉的报导。
然而,此事至少涉及两个原则性的议题:(一)地方政府的”地点执照”条规没有配合中央政府的法令修正,可被视为”违法”;(二)地方政府在”违法”的情况下,每年不断向业者收取”地点执照”费,也构成”滥权”的行为。
积沙成塔、积少成多。全国多个地方政府40年来不当收取的”地点执照”费,如真要进行统计,总数若超过优大事件的8300万令吉,也不会让人感到意外。
安华的昌明政府,尤其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应该马上要求还没有修正”地点执照”条规的多个地方政府给予配合,并立即停止收取不必要的执照费。否则,把这件事和优大事件放在一下检视,人民难免对当权者产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不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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