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4日訊)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因收禮物與好處又妨礙司法公正,昨被判坐牢一年,判刑比控辯雙方要求來得重在坊間掀起熱議,受訪律師、學者認為這做法雖不常見,但也說明了法庭有最後的決定權,併發出誠信廉潔重要的立場。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62歲)面對35項控狀,包括一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34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行,指他在2015年到2022年之間,向商人王明星和林國城索取總價值40萬3300元的“禮物”和好處。控方以其中5項控狀提控,包括1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4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行,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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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律師點出三關鍵
高庭法官洪承利指控辯雙方要求的刑期都明顯不足,最終判易華仁坐牢1年。新聞出街後在坊間掀起熱議。對此,本報訪問學者和律師釐出三關鍵。
關鍵一:設下判刑標杆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指出,這起案件是新加坡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被判刑的先例,即要求具有普遍的威懾力,並以判處監禁作為起點,而刑罰將成為標杆。
陳慶文指出,從這一判決中可以明確看出,法庭對於破壞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
“公共部門對接收禮品的規定非常明確,根據165條文,公職人員不得使自己處於利益衝突的位置,同時也不得被認為處於利益衝突的位置。”
蘇尼爾律師表示,控方在要求刑罰上必定經過仔細評估、設定或調整。他以自己身為辯護律師的立場解釋,有時與控方討論被告應被判處的刑罰也會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
蘇尼爾覺得,易華仁的刑罰比控辯雙方要求的高,或是因為沒有案例可依循,法官希望判處嚴厲的刑罰,對公職人員有警惕作用。
關鍵二:法律凌駕於一切
黃國彥律師指出,控方雖然有決定要提控被告多少控狀的權力,也會要求法官判處被告多重的刑罰,但司法是獨立機制,無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而法官是一起案件司法程序的最後“把關者”。即便控辯雙方之前在進行認罪協商(plea bargain)時,對刑罰有一定共識,但法官會以正義為考量,決定怎樣的刑罰才是最公平和適當的。
新加坡社科大學(SUSS”)法學院高級講師鍾元指出,易華仁被判12個月的刑期是三項被控罪行的總和刑期,將連續執行,而另外兩項則同時執行。
“在這類案件中,關鍵的考量因素是威懾力。正如法官所述,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石。因此,必須發出強烈的信息,確保公眾人員的這種行為不被認可。”
關鍵三:公職犯罪罪加一等
蘇尼爾說,法官在下判前,有提到在考慮刑罰時,有以易華仁的罪責以及罪行所導致的傷害等因素作為考量。
易華仁身為部長,坐在很高的位置,能在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上引起重大影響力。法官昨表示,易華仁雖然沒有主動找禮物,但也不能被描述為“僅是被動接受”。因為他蓄意犯罪,罪責也加重了。
法官也引述易華仁早前寫給時任總理李顯龍的信函,法官說:“(易華仁)表示他決不接受指控,他是無辜的,並表示他堅信自己會被無罪釋放。”
法官表示,很難接受這些行為表明被告有悔意並希望作出補償。
對此,陳慶文認為,法官解釋他對於易華仁有悔意的論點作為減刑因素沒有說服力,為此刑期沒有因此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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