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2日訊)一名印尼男子因非法越境捕魚,今日在麻坡地庭面控時認罪不諱,法庭拒絕讓被告保外候判。
被告拉末烏佔(35歲)被控於9月11日下午2時零5分,在麻坡巴冬丹絨多河的水域非法捕魚,牴觸1985年漁業法令第15(1)(a)項條文,並與同一法令第52(1)(a)(i)項條文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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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85年漁業法令第25(a)項條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600萬令吉罰款,漁船、捕魚用具及魚獲則可被充公。
在通譯員唸完控狀後,被告低頭認罪,主控官司諾拉尤副檢察司以被告來自印尼及沒有護照為由,請求法官勿讓被告保外獲准。
麻坡第一地庭法官娜麗曼批准案件展期至10月28日過堂,並諭令控方必須在10月28日下判日之前,把審案文件及船艇專家報告移交給被告。
案情顯示,案發時南馬區水警執法官員到上述水域展開巡邏工作,發現一艘可疑的漁船在該地點捕魚。
水警執法人員也發現該艘漁船上只有一名漁夫正在捕魚,他沒有擁有合法的捕魚執照,違反我國的漁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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